(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渭良与胡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9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