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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丹东市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丹东市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丹东市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文斌村。法定代表人:李桂君,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市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金25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2500元,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丹劳人仲字第39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殷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