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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江淑琴、汪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江淑琴,汪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谢良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宁,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淑琴,女,44岁被告汪李,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江淑琴、汪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晖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