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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南志尚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志尚工贸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365-3号原告湖南志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4号长沙重型机器厂内门面。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花园二栋二楼(临雷锋东路门面)。法定代表人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志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湖南志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志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志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83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605元,由原告湖南志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