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小林诉李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林,李长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周小林,男。被告李长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林与被告李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林撤回对被告李长虹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周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