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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小林诉李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林,李长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周小林,男。被告李长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林与被告李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林撤回对被告李长虹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周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