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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亮、兰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亮,兰光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腾飞一街**号2-3-2。委托代理人:管秀辉,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光,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号5-4-1。上诉人张亮因与被上诉人兰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红(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存在以下问题:1、未查清案争的爱馨苑小区自行车库是否客观存在的事实。原审依据沈阳市行政执法局铁西分局下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了看守车库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的事实。而未予查清自行车库是否因此被拆除,是否仍客观存在并被使用的事实,属于事实不清。2、案争的爱馨苑小区自行车库如仍客观存在,原审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未一并判决返还该自行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不当。3、案争的爱馨苑小区自行车库如客观存在,并被案外人占有、使用,原审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并对该自行车库的经营管理权返还问题作出妥当处理。重审后,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上诉人张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林 红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婉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