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董国军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军,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董国军,男。被告张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军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国军撤回对被告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董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舒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