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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法莲调确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5)渭法莲调确字第0008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漆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渭源县莲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漆某某偿还张月莉货款3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付清。双方为此不得再发生任何纠纷。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裁定书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审判员  袁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