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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明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某,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明某,男,1986年2月26日生。被执行人臧某某,女,1989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明某申请执行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