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伟高与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李伟高,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245号雨花大厦。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高。原审被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90号1幢401室D座。法定代表人文砚君。上诉人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高、原审被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8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李伟高提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本案诉讼法律关系不清、依据不明、且有意回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违反了该原则;为了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是基于在先的产品购买行为而产生的,根据证据证明购买行为的完成地是在长沙市雨花区,因此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也在长沙市雨花区,且本案被告之一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