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494-1号原告程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划被告夏某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划被告夏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先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