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冀某某。申请执行人冀某某。申请执行人冀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冀某某、冀某某、冀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魏执字第000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