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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冀某某。申请执行人冀某某。申请执行人冀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冀某某、冀某某、冀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魏执字第000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