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进军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军,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马进军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民一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124455.7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