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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许辉龙与陈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龙,陈建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许辉龙,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董泽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刚,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建容,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龙诉被告陈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125元,均由原告许辉龙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王宇生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柳辉谢小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