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许辉龙与陈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龙,陈建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许辉龙,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董泽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刚,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建容,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龙诉被告陈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125元,均由原告许辉龙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王宇生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柳辉谢小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