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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赵远红盗窃罪一案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慈刑执字第3号罪犯赵远红,又名赵勇,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罪犯赵远红因涉嫌盗窃犯罪,2008年5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因患严重疾病,同年6月25日经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08)慈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赵远红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罪犯赵远红患有颈椎脱滑等严重疾病,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2010年11月25日、2011年12月2日、2012年12月17日、2013年12月25日先后六次分别作出对其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现罪犯赵远红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届满,本院委托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对其病情进行了鉴定。2015年3月13日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作出医鉴字(2015)第1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鉴定结论为罪犯赵远红所患疾病已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赵远红所患疾病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治疗病情已经好转,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鉴定现所患疾病为颈椎病、颈椎不稳等,已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罪犯赵远红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赵远红收监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