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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孔凡星与韩海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孔凡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被告韩海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星与被告韩海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孔凡星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