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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枣庄市祥龙门窗有限公司与宋二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祥龙门窗有限公司,宋二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19号原告:枣庄市祥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桑村镇大河村。法定代表人:黄德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伟,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二全(曾用名宋士存),农民。原告枣庄市祥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与被告宋二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代表人黄德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二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祥龙公司诉称,2010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门窗加工安装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2011年6月6日,原、被告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22323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部分欠款,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63000元,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现要求被告宋二全偿还欠款16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宋二全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2、加工协议两份、决算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承揽合同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被告宋二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12月10日,原告祥龙公司与被告宋二全签订幕墙门窗加工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原告祥龙公司承揽被告宋二全承包的,位于山亭区西山腰居民小区的部分幕墙门窗加工和安装工程,并约定了幕墙门窗的规格型号、面积及单价,同时约定完工后按照实测面积决算。2011年6月6日,原、被告就上述工程进行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22323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59323元,尚欠163000元未还,并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该欠款被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祥龙公司与被告宋二全签订了幕墙门窗加工及安装协议,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完工,双方并对工程进行了核算,被告宋二全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宋二全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宋二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二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市祥龙门窗有限公司欠款16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6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被告宋二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秀利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赵启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延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