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马守彪、段祥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青,马守彪,段祥丽,胡卫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王长青。被告马守彪,成年。被告段祥丽,成年。被告胡卫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青与被告马守彪、段祥丽、胡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长青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