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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马守彪、段祥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青,马守彪,段祥丽,胡卫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王长青。被告马守彪,成年。被告段祥丽,成年。被告胡卫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青与被告马守彪、段祥丽、胡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长青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