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利英与程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英,程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37-2号原告马利英。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舰。委托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英诉被告程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利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0元,由原告马利英负担。审判长 申素霞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窦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