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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利英与程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英,程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37-2号原告马利英。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舰。委托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英诉被告程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利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0元,由原告马利英负担。审判长  申素霞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窦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