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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吾买尔江_努尔与被执行人木地赛尔_布守尔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吾买尔江·努尔,木地赛尔·布守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中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吾买尔江·努尔。被执行人:木地赛尔·布守尔。吾买尔江·努尔与木地赛尔·布守尔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日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吾买尔江·努尔与木地赛尔·布守尔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德忠审 判 员  刘承晖代理审判员  摆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热米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