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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素琴与胡手勤、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素琴,胡手勤,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董素琴,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胡手勤,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董素琴与胡手勤、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手勤、张丽娟名下住于安阳市北关区住房一套(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6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秋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