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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吕鸭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民,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鸭官,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丽芳,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郭勇,居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鸭官、原审被告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为182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