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所地博白县顿谷镇乾弄村榕木根队0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何俊强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人民陪审员 凌为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