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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所地博白县顿谷镇乾弄村榕木根队0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何俊强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人民陪审员  凌为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