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白长来与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来,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老虎,陈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50号原告白长来。被告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文杰,经理。第三人王老虎。第三人陈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长来诉被告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老虎、陈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长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长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白长来负担。审判员 马海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松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