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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小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树忠与戈瑞恒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忠,戈瑞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小字第23-2号原告:李树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瑞恒,农民。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景民小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戈瑞恒在刘集信用社的存款。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在冻结戈瑞恒存款中划拨13000元给李树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戈瑞恒在刘集信用社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