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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惠小伟与被告高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小伟,高东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42号原告惠小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30日,陕西省清涧县人,住南郊开光路北2排9号,无固定职业。被告高东平,男,汉族,约35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高新区巨丰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原告惠小伟与被告高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