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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梁某书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书。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8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书驾驶小型轿车沿223国道由中原镇往嘉积镇方向自南往北行驶,行至该路段125km+600m处时,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廖某生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由于梁某书驾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致使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部碰撞到廖某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后部,尔后廖某生连人带车被撞摔到右路外东侧草丛中,小型轿车失控侧滑后仰翻到右路外并撞到树木上,结果造成上述两车损坏,廖某生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2月16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生无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书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15年3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梁某书同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3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相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乙醇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等,证人梁某的证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财产损失,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梁某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昌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