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周麦社与杨金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麦社,杨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周麦社,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美原镇。被执行人杨金胜,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富平县美原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9日制作的(2014)富平民初字第0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周麦社与被执行人杨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杨金胜于2014年11月3日向申请人周麦社清付了所有案件款,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