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琴与深圳市某某都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琴,深圳市某某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汪某琴,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王某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系原告丈夫。被告深圳市某某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某某都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502元的财产,并申请免交担保费及免除相应担保义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案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一方,经济确有困难。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免除担保义务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免除原告汪某琴的担保义务。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某某都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02元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曾巧婷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