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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霞与黄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李霞。被告黄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黄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