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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3号申请人: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锦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洪、欧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潘楚虹,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39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潘楚虹与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潘楚虹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1月17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仲案字(2014)3950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潘楚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731.5元和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的工龄奖金1700元,合计13431.5元;二、同意潘楚虹撤回第一项的仲裁请求。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双方合同约定是生产工,潘楚虹只是实际工作中兼任部分人事工作,厂方将其工作场所调整,免去其人事工作的内容,调整至现场管货,这两种工种是同一的。2、即使是打包工,也是生产工,潘楚虹也在新的工作场所工作了一个月,劳动报酬也有提高。3、工龄奖金实际是前任经营者所作的承诺,现经营者没有承诺,而且潘楚虹属于自动离职不符合工龄奖发放的条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系对潘楚虹新旧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双方是否对调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潘楚虹离职原因等提出异议,上述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决的情形;综上,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不足,应驳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395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美新金属表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华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