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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道义与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义,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582号原告王道义。被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炎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义诉被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道义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