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洛阳市西工区办事处西工司法所调解,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雨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