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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解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