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馥海与王兆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074号申请执行人王馥海。被执行人王兆凤。王馥海与王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宝射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兆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馥海借款55000元,代垫诉讼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馥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兆凤已还款6000元,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有一车辆苏KB05**产权已查封(无法查找),现尚未执行到位49000元及其费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宝射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长安审判员 何广有审判员 黄学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童志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