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边云飞与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红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云飞,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红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林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边云飞,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德,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立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红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存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林军,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云飞诉被告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红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云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边云飞负担。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