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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梁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经营一间“理发店”。2014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在该发廊附近租用了两间出租屋,一间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某某市场背后一无门牌出租屋203房,另一间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某某市场侧一出租屋301房。随后,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卖淫女张某某、周某某((二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其中周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发廊招引嫖客,并带至以上出租屋卖淫,梁某某每次从中收取“台费”人民币30元。2014年11月26日23时许,钟某某、黄某某(二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去到上述发廊,梁某某告知二人按摩(指性服务)一次需人民币130元,并收取了黄某某给出的嫖资人民币200元(其中找回人民币70元给黄某某,给张某某人民币100元,自己提成人民币30元)。周某某则收取了钟某某给付的嫖资人民币150元。随后,公安民警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后的出租屋门前路段将正要去往出租屋的张某某、黄某某,已经完成卖淫嫖娼行为的周某某、钟某某,以及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从梁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100元,从“理发店”查获178只避孕套。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嫖资照片,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邝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办案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卖淫,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避孕套及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