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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廖平云与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平云,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廖平云。委托代理人:吕一鸣,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5号1幢。法定代表人:谢远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秀,公司员工。原告廖平云诉被告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平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平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平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平云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