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玄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20号。负责人龚小元,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盼盼,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雁,女,汉族,1974年5月31日生。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诉被告张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范盼盼、陈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三张信用卡后持卡进行透支消费,后被告欠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238022.18元、利息18756.23元、滞纳金10522.52元、服务费101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3月3日)及此后至清偿之日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被告填写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该申请表的声明及签署栏注明:“……2、本人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愿遵守章程及合约中的各项规定。3、本人授权银行在每月到期还款日从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按所选择的还款方式扣缴欠款。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被告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确认。被告的以上申请被原告批准后,于2012年2月1日领取了卡号为4886的信用卡。同日,被告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3月2日,该信用卡欠借款本金23296.01元、利息1950.95元、滞纳金4561.41元、补打账单费10元。2013年3月1日,被告填写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银联高尔夫信用卡白金卡。该申请表的声明及签署栏注明:“……2、本人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愿遵守章程及合约中的各项规定。3、本人授权银行在每月到期还款日从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按所选择的还款方式扣缴欠款。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被告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确认。被告的以上申请被原告批准后,于2013年3月26日领取了卡号为6266的信用卡。同日,被告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3月2日,该信用卡欠借款本金39320.94元、利息5188.31元、滞纳金5961.11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如下: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时,应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补制账单手续费每次5元;账单分期、交易手续费:(阳光商旅白金卡3期2%、6期3.5%、9期5%、12期7%、24期9.5%;高尔夫白金卡3期2.5%,6期3.8%,9期5.5%,12期8%)……2013年3月1日,被告填写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光大乐惠金卡。该申请表的声明及签署栏注明:“……2、本人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的《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领用合约》,自愿遵守章程及合约中的各项规定。3、本人承诺在每笔透支交易发生最长60天内偿还该笔交易本金及产生的相应息费。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被告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确认。被告的以上申请被原告批准后,于2013年4月6日领取了卡号为6269的信用卡。同日,被告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3月2日,该信用卡欠借款本金175405.23元、利息11616.97元、服务费1000元。《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章程》规定如下: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收费标准:……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因被告欠款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透支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章程、准贷记卡章程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情况登记表、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所填写的申请表,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同意签署并履行信用卡章程、准贷记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准贷记卡领用合约,故信用卡章程、准贷记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准贷记卡领用合约即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但被告在使用原告授予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后,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已对原告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归还全部欠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服务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4886信用卡本金23296.01元、利息1950.95元、滞纳金4561.41元、补打账单费1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3月2日),及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标准计收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张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6266信用卡本金39320.94元、利息5188.31元、滞纳金5961.11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3月2日),及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标准计收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三、被告张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6269准贷记卡本金175405.23元、服务费1000元、利息11616.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日),及按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标准计收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313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3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杨晔旻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陶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