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3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德芳、钟文岩、韩青松、邹积良与被执行人邹本琳、邹彩平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芳,钟文岩,韩青松,邹积良,邹本琳,邹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31~34-1号申请执行人邹德芳。申请执行人钟文岩。申请执行人韩青松。申请执行人邹积良。被执行人邹本琳。被执行人邹彩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3号、(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2号、(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1号、(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本琳、邹彩平的果树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本琳、邹彩平的果树补偿款636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