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蒋某某,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罗某,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