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初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涂敦爱诉魏厚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敦爱,魏厚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第2465号原告涂敦爱,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20日。被告魏厚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涂敦爱诉被告魏厚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涂敦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敦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涂敦爱负担。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