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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涂敦爱诉魏厚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敦爱,魏厚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第2465号原告涂敦爱,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20日。被告魏厚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涂敦爱诉被告魏厚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涂敦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敦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涂敦爱负担。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