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芮风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樊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风民初字第44号原告:樊某,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赵某,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原告樊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樊某在开庭之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