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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利强与刘维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强,刘维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张利强,男,汉族,农民。被告刘维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强诉被告刘维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强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刘维新未实施财产侵权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利强负担。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文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