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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吉富家,互助县林川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