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电投南方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电投XX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深圳市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郑XX。委托代理人:汪忠东、李杨燕,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投XX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汪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投XX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711元,减半收取118356元,由原告深圳市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人民陪审员 陈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