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健与被执行人何景武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健,何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徐健,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何景武,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确定,被执何景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健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