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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与汪良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汪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58-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汪良俊,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良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良俊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