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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丰捷兴实业有限公司、登封市斐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登封市斐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丰捷兴实业有限公司,登封市斐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529号原告河南丰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温朝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登封市斐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秀丽王府)。法定代表人王倩倩,经理。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金和,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室北路5号,身份证号4101251967********,系登封市斐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丰捷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斐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丰捷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丰捷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登封市斐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河南丰捷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 灵审 判 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卓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