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何立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立喜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96号罪犯何立喜,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永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立喜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立喜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何立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立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立喜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立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胡明华���理审判员谢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 丽 萍 百度搜索“”